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5-8月·法学类C刊)
法学类C刊
2020年5-8月
比较法研究(双月刊):1篇
1.论裁判规则的规范性
张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裁判规则是由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所形成、存在于案例或司法解释中的对某种争议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案例裁判规则是案例的灵魂。案例裁判规则的规范性是指裁判规则的内容为人们解决同类疑难案件提供了法律解决方案,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了理由,它是一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事实上的权威;为人们解决类似争议问题提供了规范性指引。它具有三个不同于法律规则规范性的特点,即它以蕴含一定普遍性的个案判决为基础,它具有一定的事实性和司法性。它是人们解决纠纷和指引行为的独特的规范资源。裁判规则的规范性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裁判规则内含的、建立在司法规律基础上的合理性;其二是裁判规则的出现是为了实现正义,其作用机制立基于正义。
关键词:裁判规则;裁判规则的规范性;裁判规则规范性特点;裁判规则规范性来源
当代法学(双月刊):无
东方法学(双月刊):3篇
1.权利内容路径下的集体权利概念及其类型
刘叶深,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既有权利主体路径的集体权利概念将集体权利等同于"集体的权利",无法说明集体权利的诸多重要特征及其作为一类权利的重要意义。权利内容路径的集体权利概念理论认为,累积善和参与善的提供、维系作为权利内容只能为集体所拥有,不宜为个人所拥有。这既说明了集体权利主体的复数特征,又深层地揭示出该权利的诸多重要特征。由此概念出发,至少存在两种类型的集体权利。以此集体权利概念为基础,三代权利学说中的新兴权利最好不要将其理解为权利的代际迭兴,而是理解为权利新理念的提出。
关键词:集体权利;新兴权利;权利内容;集体主义;集体财产权;权利证成
2.正当程序: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标准
许春晖,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应当根据当前的需要通过解释加以明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可以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作出解释,并进行行政裁量。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是通过审查基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行政裁量来实现的,因而就可以适用正当程序标准。正当程序不仅是审查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程序性标准,而且是实体性标准。作为实体性标准,英国主要采用正常人判断,美国采用"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范式,我国采用当事人同意规则。正当程序不仅是法院审查的标准,而且是行政机关解释和裁量时应该坚持的标准。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解释;行政裁量权;正当程序;自然正义;行政诉讼
3.如何寻找“裁判理由”:一种系统化的操作
吕玉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为了充分协调"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之间的张力,裁判理由的获取需要遵循一种从问题性思维向体系性思维逐渐过渡的开题程序。其中,"问题性开题"负责"裁判论据"的开放性寻找,"体系性开题"负责"裁判依据"的体系化检索以及"裁判论据"的教义学处理。而不管是"裁判论据"的寻找还是"裁判依据"的发现,都必须将案件争点作为出发点。因此,裁判理由的寻找最终可以固定为三种具体操作:一是识别个案的争点形态,并将之划分为各种标准的"题头";二是围绕案件争点,首先运用决疑术获取案例性论据,然后运用论题学获取论点性论据;三是在法律文件引用规范、法律渊源以及教义性知识的基础上,开展裁判依据的法律发现,并将获取的裁判论据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进行评价。
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裁判依据;裁判论据;问题性开题;体系性开题;价值判断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6篇
1.连坐、法团主义与法律治道变革——以行业协会为中心的观察
吴元元,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基于执法负荷繁重、执法资源稀缺的双重约束,如何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结构充分开掘多元社会主体的制度资源,从而建立一个分工合作的共治型治理机制,这是国家治理技术有效转型的一个必然隐喻。行业协会是法团主义的组织载体,它们把高度弥散化的市场主体聚合成交织紧密的共同体,形成涂尔干意义上的"有机连带"。当下行业协会运转"失灵",与经济自治权和国家干预之间未能划定合理边界等制度原因密不可分,应当以此为主轴展开制度因应。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能动参与者,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组织、整合、聚集等制度职能优势,聚焦于声誉机制建设,以此把市场主体之间经由"连坐"而生成的监督激励切实转化为监督能力和监督实力,有效履行执法负荷分担者的制度角色。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群叙事"及其制度意涵,为解读法律与社会规范的相互关系打开了崭新的视窗。法律与社会规范彼此应和、互相补强,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技术的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连坐;行业协会;法团主义;法律与社会规范;声誉机制
2.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述要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理论地位非常独特,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于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认识,是恩格斯一生理论活动的重要领域之一。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基本原理,科学分析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着力考察法的现象、公共权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运动,深刻揭示法的现象运动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关系,深入探讨社会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从而建构了科学的法哲学本体论,为人们观察和认识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提供了理论指南。时至今日依然闪烁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真理光辉。
关键词: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3.论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路径——以刑事司法裁判为例
寿媛君,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司法实践中,包括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内的某些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存在着紧张关系,自媒体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紧张关系。学界化解这种紧张关系的讨论大多聚焦于通过案件审理、裁判文书说理等程序制度的完善与构建以吸纳民意。但在虚实交互的信息时代,既有的化解方案有明显不足:一是没有充分考虑大众传播的方法与规律,对民意可理性矫正的判断过于理想化;二是发生在诉讼程序接近完成之时,错失重要机会窗口,影响化解效果。司法机关需要增加"官员媒体",用论断、灌输的方法为自己赢得社会公众冷静听取说理的时间与话语权,引导社会公众走进理性思考,进而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民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公信力;自媒体
4.法律制度理论的后实证主义面向及其困境
余涛,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在承接法律实证主义讨论法律概念问题基本论证思路和方法的基础上,法律制度理论试图在一种"后实证主义"语境下解决法律实证主义所面对的部分理论难题。法律制度理论通过解释性事实命题、法律多元主义和"法律的内在正义要求"命题等面向,展示了其对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修正。但这些面向也引发了"折衷主义、概念的混淆与方法论的融合""行为的协作转向"动摇其理论根基等方面的批评。然而,该理论在假设法律共同体成员中的相互理解因素以及创造法的伦理性空间方面,提供了相对比较融贯的论证方法,或许能够超越法律实证主义有关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等问题的循环争论,为研究法律概念提供一种更为有效的讨论与思考框架。
关键词:后实证主义;法律制度理论;解释性定义;尼尔·麦考密克
5.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研究
彭中礼,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与司法解释业务相关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之一。从形式来看,通知具有独立的文号;从内容来看,通知具有问题解决的即时性或试行性;从语言来看,通知具有人际互动性。通知能够及时应对司法实践领域的法律问题,并适时传达和贯彻公共政策以及布置与司法业务相关的工作。从行政管理的视角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运用通知是因为其可以承载特定内容或意图;从权力运行的视角看,最高人民法院运用通知与其地位和所蕴含的行政权力属性有关;从信息传播的视角看,通知所蕴含的及时性与高效性是最高人民法院运用通知的具体原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与司法解释业务相关的通知被各级法院频繁援引,但是在适用方法上存在问题。为此,要反思司法适用通知的正当性,并确立司法适用通知的方法以及在司法中适用通知的应然原则。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研讨表明,通知作为我国司法当中的重要法律现象,应当进行合法性改造,从而使中国特色司法体制得以确立。
关键词:通知;司法适用;法律方法
6.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法院调解社会化的解释框架
曾令健,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纠纷解决合作主义,即纠纷解决机制以力量整合的面目出现,强调不同力量的参与、协作;其中,国家治权与社会自治的比重因纠纷解决机制不同而有别。在法院调解社会化视阈中,司法正经历着从"判断型司法"迈向"合意型司法",从"对抗型司法"走向"协作型司法",从"封闭型司法"转向"开放型司法",以及从"介入型司法"趋向"自治型司法"。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所具有的理论包容力,亦可用以考察法院调解社会化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判断型司法—合意型司法;对抗型司法—协作型司法;封闭型司法—开放型司法;介入型司法—自治型司法
法商研究(双月刊):2篇
1.我国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困境及其应对建议
黄金兰,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存在两个根本问题:一是法律授权不够明确,因而合法律性成疑;二是它实际上非但不能达致消除法律模糊和人们理解歧义的初衷,反而容易引发新的争议和问题。这两个问题在法治实践中又会带来一系列现实风险,诸如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违背,对法律及立法机关权威的损害,对一线办案人员职业尊严的伤害以及对司法公信力的减损等。倘若仍有必要保留司法解释,就必须对司法解释的法律基础予以重构,相关各方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并且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在司法解释问题上尽可能保持谦抑的姿态。
关键词:司法解释;合法性;司法公信力;谦抑
2.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
周佑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治理向现代法治化治理转型的过程。从法治角度看,这其中蕴含的理论逻辑与方法可以概括为良法善治论、公平正义论和法治系统论。在理论逻辑层面,中国法治作为现代法治,实质上就是良法善治,以法治的人民性为本质要求、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为根本价值取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追求的最高境界。它透过良法善治及其所蕴含的人民性与公平正义理念,不仅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奠定了坚实的法治根基,也为其提供了所应遵循的价值基准。在逻辑方法层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系统论方法统筹推进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国家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依法治国;法治
法学(月刊):5篇
1.城市权利的法理意蕴
胡杰,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城市因人民而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构成并确立城市存在的基础范畴,人民的城市权利则构成了城市存在的核心价值。建设改造自己和自己城市的自由是最宝贵的权利,也是迄今为止被我们忽视最多的一项权利。城市化进程中折射出的问题是公民与市民之间关于利益的多元性以及主体的多样性之间的平衡与断裂。城市权利的话语构造了城市理论以及人的尊严理论的关联耦合。法治建设的核心推动力及主战场是且只能是城市。只有在城市空间中,利益的表达、权利的聚合、自由的汇总以及社会的多元才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彰显,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才有可能渐次得到更新与发展,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也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从文本到行动、从理念到现实的有机协调。认真对待城市权利将成为我们构筑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实现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以及法治发展三位一体建设的重要战略支点。
关键词:城市化;法治化;城市权利;城市正义;法理意蕴;价值意义
2.论“新法学”的建设理路
杨宗科,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新法学建设是新文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变迁,新中国的法学建设已经走过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法学、改革开放新时期法学两个时期,并进入到新时代"新法学"建设时期。新法学应当是更多地呈现出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科技整合特色,更加关注和回应中国问题并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上发生重大转变的时代法学。基于研究对象等客体因素的历史性变化,新时代的法学研究出现了研究任务的调整、研究主题的转化、学科结构的优化、学术体系的创新和话语体系的重构等历史性变化。同时,法学教育发生了教育性质的职业导向、培养目标的法治化国际化导向、课程体系的人文导向、教学体系的科技导向、培养模式的联合导向等新变化。新时代"新法学"的建设需要法学家群体担当起信奉良法善治、捍卫中国法治道路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新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法学教育
3.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的方法论应用
戴津伟,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体现为法官基于预期的合理社会效果推导法律解释结论,这一方法有利于发挥社会后果的合理导向功能,但也容易滑向功能主义解释。法学界对司法裁判后果论方法研究侧重后果主义论证,强调依据社会效果证成裁判结论的正当性,没能系统揭示后果取向如何融入法律解释,规则取向与后果取向二元对立一直存在。目的解释作为目标导向性解释方法,具有明显的效果诉求,构成后果取向进入法律解释的常用通道。很多后果取向解释秉持功能主义立场,以目的解释名义,推行后果主义论证,用裁判结论的合理证成代替法律解释,把司法裁判的功能目的等同于法条的规范目的,挤压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规范后果取向解释应用,必须区分法律解释与裁判结论的合理证成,理清目的层次,遵循法条与规范目的之对应关系,将后果取向作为内置于目的解释之引导与合理评价机制,防范后果取向对法律解释的歪曲与解构。
关键词: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异化;规范应用
4.认真对待社会规范——法律社会学的功能分析视角
吴元元,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治、自治、德治彼此契合,构建协同共治格局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技术现代化转型的内在规定性。社会规范能够聚合、转化繁复多样的"地方性知识",为实现基层治理目标奠定知识论基础。"制度企业家"在社会规范变迁中扮演重要的知识角色。社会规范的自我实施机制依托声誉和长期博弈关系得以顺利运转,提升社会治理效率。一体同构状态使得法律能够嫁接社会规范的自我实施机制,遵守法律可以帮助社会主体摆脱不合理的社会规范的束缚;社会规范可以填补法律漏洞,法律则是新生社会规范的重要支持力量。应当从增强社会规范对于"地方性问题"的回应性、法律适度吸收社会规范的有益成分、充分挖掘法律与社会规范各自的比较制度优势等维度切入,实现协同共治。
关键词:社会规范;地方性知识;声誉机制;自我实施;多元共治
5.社会理论视野中法律移植困境的重释
陈征楠,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律移植的困境表现为,有待被移植的制度文本,它的普遍适用如何能够在具有独特性的时空环境中寻获现实基础。这种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张力,可被还原为理论社会学层面上个体行动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理解法律移植的困境而言,布迪厄社会实践理论的启发意义在于,超越形成于社会理论层面上实在论与建构论间经典分歧的惯有理解,反思文化壁垒与地域限制的传统思路,以一种交织于社会结构与个体行动之间的新思路看待被移植制度的适用实践。法律制度的跨国承继频发于现代性特征高度演化的转型社会中,舶来之法的本土实践困难往往被化约为多元文化冲突的缩影,这代表着诠释法律移植困境的主流观点。建构论视角下的法律移植活动面临着历史经验所构筑的文化壁垒,外来制度的适用过程与本土资源之间产生难以克服的抵牾。实在论的思想路径或可为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带来具有普遍性乃至超验性特征的正当化理据,但此路径中的行动个体仅存在完全服从规则的消极被动性。
关键词:社会理论;法律移植;文化冲突;实践困境;法理重释
法学家(双月刊):3篇
1.作为社会共同体建构技术的法律修辞
李晟,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律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物质性力量,其对社会治理的参与,需要借助于社会共同体所分享的共识发挥作用。就此而言,法律可被理解为一种想象的力量。法律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想象而获得力量,同时也通过生产想象而作用于社会共同体的建构,在实践中表现出建构社会共同体的技术。法律修辞通过将话语组织起来的方式,在社会中生产关于法律的想象共识,从而成为一种社会共同体的建构技术。法律修辞既能通过叙事来指引关于共同生活经验的想象,以历史和现实中所分享的共同经验形成认同,从而建构社会共同体;又能通过论证来指引关于共同价值观念的想象,使彼此激烈冲突的不同价值观借助修辞的软化而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并通过关于价值判断的认同建构社会共同体。法律修辞的这些特点,使之在形成共识时所达成的更多是相对共识而非绝对共识,表现出模糊的特征,从而达成不完全理论化合意来回应现代社会中价值判断的多元分歧,更有利于社会共同体的建构。
关键词:法律修辞;社会共同体;叙事;论证;不完全理论化合意
2.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方
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目标,地方的意义不可替代。实践中,地方既表现出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也呈现出一些问题,其原因在于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地方双重角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以国家全面法治为目标。为此,必须重视地方的独特功能,从制度上塑造和规范地方自主。作为动态平衡过程的央地关系,应当以建构基于规则的、更具稳定性的法治秩序作为出发点与评价标准。着眼于宪法的规范体系,在中央层面,应当明确"中央统一领导"的规范内涵;在地方层面,应当为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供制度保障,形成民主的地方治理结构与自我负责的理念。
关键词: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地方法治;中央与地方关系
3.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社会科学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张剑源,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看得见的"个案事实之外,还经常存在着一些不容易被直接发现,但却客观存在,并会对人的行动产生影响和约束,甚至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关键性影响的"看不见的事实"。法官往往需要借助科学知识,特别是社会科学知识,才能有效地发现这些"看不见的事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士出庭进行说明或提出意见,社会调查报告和评估量表的运用,以及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主动运用社会科学知识认定事实、进行说理等,是社会科学知识进入司法实践并助力于法官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的较常见方式。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证据,在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的过程中已经有一些运用,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盲区,需要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准入资格、可靠性和证明力、利害关系人回避、防止滥用等方面予以规定并严格适用,克服其可能会被滥用的风险。通过社会科学知识发现"看不见的事实",有助于法官查清整体案件事实,作出合理判决,帮助司法打通与实质正义之间的"最后一公里路"。
关键词:司法审判;事实认定;社会科学知识;证据;法律和社会科学
法学论坛(双月刊):6篇
1.民主、自治与法治:“周期率”问题再思考——关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一场学术对话
刘作翔,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特聘教授、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王勇,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周期率"问题是1945年黄炎培与毛泽东延安窑洞对话中(即著名的"延安窑洞对")提出的一个重要话题。自谈话以来,成为迄今为止不断引起理论家和政治家们讨论的一个重要政治、法律、历史和实践问题。从国家治理视角看,黄炎培提出的周期率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国家治理效能的时空延展递减率"问题;从"地地得人,人人得事"这一句话中,可以发现黄炎培对"地方自治观"情有独钟;从毛泽东的"动商"以及反科层官僚主义的政治性格中,可以理解毛泽东为什么是一位坚定的"运动民主论"的开拓者和践行者;从邓小平的个人经历,以及他对"文革"的深刻反思中,可以理解邓小平"民主法治观"的政治关切所在;"地方自治观""运动民主观"与"民主法治观"实质上都是解决中国历史周期率问题的不同方案,如果能够实现三者间的通融即"通三统",我们将更有希望真正跳出历史周期率。
关键词:周期率;国家治理效能;中国基层民主自治;法治;通三统
2.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体之维
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俞海涛,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国家治理主体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多元性、拟制性、平等性等特征。与集中统一的管理不一样,国家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共治格局。政党、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公民等都是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从法学的角度看,这些主体都是法律拟制的产物,按照社会契约论都应以平等身份参与治理。以权力、权利主体作为依据,可把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主体分为官、民两类。以此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来构建法律关系,可以发现权力冲突、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构成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之维所要重点探讨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国家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法治主体;法学思维
3.智慧法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宣言
彭中礼,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求法治现代化。算法能力的不断提高,大数据的深度应用,人工智能科技的飞速发展,成为国家智慧法治的重要科技手段。科技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不断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拓展法治的重要实践路径,有利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通过智慧法治进一步稳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形塑公民的主体思维,以及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新时代国家治理必然面临的重大社会变革,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宣言。国家治理是现代科技应用的重要场所,不断深入整合现代高端科技,塑造国家治理的科技路径,使之成为有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科技引擎,演绎现代法治发展的重大历史篇章。
关键词:法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智慧法治;人工智能
4.法治、治理与国家能力
黄兰松,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山东大学(威海)人大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
摘要:当前流行的法治观念与国家治理在价值立场和制度层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张力,这根本来源于理念型法治与国家治理所面临的实践难题之间的裂痕。国家能力是指国家将自身的意志转化为现实的能力,不同于政治权力的集中与使用,它更多表示的是国家对于社会需求的回应性。实现优良治理,国家能力建设可谓至关重要。就与国家能力的兼容性而言,那种嵌入国家治理逻辑之中的治理型法治观念更为可取,其不仅可通过规范官僚机构的行为、塑造官僚精英的自我认同、增加制度供给来提升国家的制度化能力,而且能够从铸就公共政治文化和法律判断的正当化角度增强国家的合法化能力。
关键词:法治;国家治理;国家能力;治理型法治;民主
5.可信赖AI司法:意义、挑战及治理应对
李晓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自1970年美国学者布坎南和海德里克(Buchanan & Headrick)《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发表以来,学术界对AI进行法律推理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一方面肯定了AI在法律适用中的潜能,另一方面又对AI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提出了质疑。从现有技术发展看,AI已初步具备法律推理的功能,并开始在实践中用来辅助法官判案。然而,AI技术本身仍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的存在,为可信任的AI蒙上了阴影。为建立可信赖的AI司法系统,应从技术保证、制度保障、审判框架设置等方面出发,通过透明性、可解释性等原则要求,采取算法审计、赋予法官监督权、当事人抗辩权、法律与技术的互动等诸多手段,实现AI司法的有效、可信治理。
关键词:可信任人工智能;法律适用;算法歧视;算法黑箱
6.裁判文书直接引用学者观点的反思
王立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随着文书说理改革的推进和对裁判机械主义的突破,在以往公式化结构和程式化表达为主的文书风格之外,裁判文书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个性化和离散化。在疑难案件中,部分判决在说理部分直接引用学者观点。直接引用学者观点,不等同于引用学说、通说,亦不等同于参照。直接引用学者观点,容易将个案的推理变成类案的推理,将具体论证变成抽象论证。很容易造成对案件事实的逃逸,演变成对某一法律问题的论证。直接引用学者观点,会增加类推中的不确定性,更容易使法官做出扩张解释,导致推理不周延。说理应当面向当事人,坚持当事人本位,而非法律人本位。
关键词:裁判文书; 引用学者观点; 法律推理
法学评论(双月刊):1篇
1.论法学表达数学化的可能及限度——基于经济学与比例原则的切入
涂少彬,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从法律行为与经济学的定义及其实质来分析,法律行为一定是经济行为。由于经济学能够通过边际分析使其自身表达数学化,因而,边际分析也应能成为法学表达数学化的桥梁。任何法律价值的实现,都必然要受到资源稀缺的量化约束,因此,法律价值的通约与权衡成为必要与可能,人权与正义也不例外。当今时代被称为"比例时代",比例原则及其三个子原则既是经济学原则,也是法学强烈要求表达数学化的内在需要。法学表达数学化的可能及限度受效率原则的约束。法学表达数学化能够提高法学的科学性,技术性展示价值观分歧的实质、剔除语义分析的模糊以及修辞对非理性的依赖并遏制变量处理的任意,剔除法学中伪问题,进而寻求更多的社会共识,同时为大数据进入法学提供必要的基础与准备,尽可能对行为进行预测与规制,提高社会发展效率,促进人们更幸福的生活。
关键词:法学表达数学化;边际分析;比例原则;效率
法学研究(双月刊):4篇
1.基层法院的执行生态与非均衡执行
于龙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摘要:执行生态是指法院执行活动所处的环境和氛围,主要包括组织纵向生态、横向生态组成的法院内生态,以及政治生态、经济生态和社会生态组成的法院外生态。对基层法院的调研表明,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来自法院外生态的压力过大,这些压力包括政治生态的治理压力、经济生态的救济压力和社会生态的互动压力,而法院内部生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这些压力。执行生态的过重压力催生出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与偏好,导致法院一方面通过终结本次执行及执行和解来规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周期性启动运动式执行来缓解压力。非均衡执行策略容易诱发执行不规范现象,有损执行权威。要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需要改善执行生态,弱化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其中的关键是要建构社会场景下的执行权威,实现良性的执行生态与能动的均衡执行的相互促进。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生态;执行权威;均衡执行
2.中国政法体制的规范性原理
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政法体制作为当代中国最具标识性的制度范畴,是指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和各种治理主体共同建设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治理架构。从古典礼法传统到现代政法体制的历史嬗变过程,反映了中国政治家、思想家对国家治乱兴衰问题一以贯之的政治关切和思想探索。政法体制的基本构造可分解为三组主轴性关系,即政法机关的相互关系、政法机关的外部关系、执政党与政法机关的关系。这三组主轴性关系的规范性原理,构成了政法体制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基本法则。第一组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自成一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二组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社会自治优位、基层治理优位、前端治理优位。第三组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宏观领导、归口领导、法治化领导。对这三组规范性原理的分析表明,中国的政法体制既遵循了现代国家治理的普遍规律和共同机理,又积淀了中国国家治理的本土经验和独特智慧。
关键词:政法;礼法;法治;政法体制;国家治理
3.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
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哲学博士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应用,开启了从"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的历史进程,引发了司法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通过司法过程场景化、司法规则代码化、司法决策建模化、司法服务管理智慧化重塑着司法过程,大大提升了智慧司法的社会效能。但司法人工智能亦有其内在限度。算法决策要达到绝对的客观和精准并非易事,面对复杂疑难案件,其能够促进形式正义,却很难实现实质正义。发挥人工智能对司法的优化重塑效应,应与对人工智能的风险防范同步进行。需针对算法决策设立相应的规制和救济机制,注入公开、公平和责任理念,进而兴利除弊,促进科技向善和打造良性发展的智慧司法,更好地实现"可视正义"。
关键词:司法人工智能;可视正义;数字正义;智慧司法
4.“御史监察”的历史构造与运转实效
明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古代中国,"御史监察"既是政制构造的一个重要部分,反映了政府权力的划分和制衡,又是政制运作的一个关键环节,隐含着帝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利用。御史的创置及其监察职责的设定,恰是这种权力控制理论的重要制度体现。历史上,"政制"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构造和动态意义上的运作。如果说,从静态的视角看,御史的选任及其职守,构成了一个重要的人的因素;巡察制度的因革、监察区域与层级的划分,构成了一个主要的制度性因素;那么,从动态的视角看,御史的弹劾及其实效、御史监察的独立性及其限度,就构成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实践性因素。后者融洽地整合了前两者,促进了御史监察制度的有效运转,进而对于古代政制构造与运作的平衡和政治秩序的维系,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御史;巡回监察;弹劾实效;监察程序
法学杂志(月刊):3篇
1.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法治理论的发展
江必新,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国家治理意义重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其汲取了古今中外各类法治理论的有益元素,对法治理论做了七项创新发展,即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三个核心要义"、坚持"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与实现依规治党、着力实现制度现代化、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还对法治理论做了十五项拓展深化,即关于依法治国方针、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为民、法治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权力监督、德法并重、改革和法治关系、加强社会治理、政法机关职能、法治环境建设的拓展深化。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系列成果,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了世界法治理论精华,且勇于探索当代中国法治实践。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理论;国家治理
2.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的有机统一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三个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涉及到十三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是对现行《宪法》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内涵的补充、深化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概念的提出并不是要在理论上替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是通过进一步理顺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之间的内在逻辑,凸显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既强调宪法和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各项具体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制度规范;法律实施;宪法
3.法治思维视阈下科技伦理教育观完善探析——基于当下科技发展中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现象的思考
李易坪,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学术瑕疵类、学术垄断类失范行为之所以普遍存在,与科技伦理教育观密切相关。当前,我国的科技伦理教育主要存在法治意识淡薄,忽视培养具有法治思维的科技伦理专业人才,以及缺乏法治化制度保障等问题。然而,法治思维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思维,具有将其引入科技伦理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实现规制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以净化科技伦理生态的道德理想,需要在科技伦理教育的过程中中融入法治思维并凸显法治作用,从而构筑起坚不可摧的法治屏障。所以,法治思维视域下科技伦理教育观的完善应从德法并重,严重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应以法律规制为主,且科技伦理教育中亟待重视法治思维的培育等方面着力;法治思维视域下,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对于科研人员科技伦理教育观的培育应从增设科技法和知识产权法课程,强化警示教育,且在对于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学术研究和立法规制等方面努力。
关键词: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科技伦理教育观;法治思维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10篇
1.认真对待科技伦理和法理
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法理的发现及其类型——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二
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当法理成为清末变法大潮中的高频词时,法理蕴藏于何处就必定会成为研究的话题。清末学界探讨了如何发现法理的问题,将法理发现的主体定位于法学家和法官,并对发现法理的事实分析、历史分析及比较分析方法进行了探讨,将法律制度、法律学说、世道人心作为法理发现的主要凭藉。就法理的不同表现形态,清末学者归纳了法理的四种主要类型,即本国法理与外国法理、传统法理与新近法理、落后法理与进步法理、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由此展现了法理一词的多维面向。
关键词:清末变法;法理的发现;法理的类型
3.发现儒家法理:方法与范畴
屠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儒家法理是儒家据以评价法条的规律性或规范性认识。发现儒家法理,使之适应现代社会和法律实践,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对儒家法理进行创造性转化,可以采用分析方法,赋予前人的法思想、法观念以现代分析的形式。对于重要范畴的提炼,将是创造性转化工作的关键。忠恕、义利、正名、经权等是儒家法理研究可资利用的范畴。"忠恕"意味着主客观相统一,"义利"意味着道德直觉和物质需求相统一,"正名"意味着概念分析和价值评判相统一,"经权"意味着依法裁判和个案裁量相统一。这些范畴可能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和法律实践层面上直接发挥作用,与其他现代法治范畴和价值长期共存。
关键词:创造性转化;法理;儒家法理;法理研究方法;法理范畴
4.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原则与法理思维
王奇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摘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威胁,也是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重大考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置权的实施运行,特别是对公民权利的限缩,是否以及如何符合法治要求,都是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遵循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要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应当遵守如下法治原则,即权利保障原则、权力依法行使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比例原则、信息公开原则。这六项原则既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置权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又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化的基本法理。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思维;法理思维
5.法官责任制度的功能期待会落空吗?
方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摘要:尽管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对法官责任制度改革作了统一的规划,但受该制度实施所依赖的组织制度和结构的影响,该制度在实际推行中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不同的组织任务会影响法院/法官对法官责任制度的认知,而且组织实施机制的行政化逻辑也会制约法官责任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这些因素会使法官的审判责任无法落实,使法官处于担忧被追责的惶恐之中,使通过司法责任制度改革倒逼法官司法行为规范化的设想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也会出现法官基于风险管控需要而主动让渡裁判权、案件质量与整体纠纷化解能力下降等负面现象。这意味着,法官责任制度改革的功能期待可能会落空。
关键词:法官责任;司法体制改革;审判管理;司法行政化;组织社会学
6.晚清民国的社会变迁与法文化重构
黄源盛,福州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文化的变迁本身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司法实践乃至法律意识等因素同步发展的过程。晚清民国法律近代化之所以困难重重,或许主要在于谋求近代化的过程中,一直未能与传统取得协调,从而也就未能获得传统的协助,甚至相互干扰,牵制了近代化的进程。针对1902—1949年间清末民国的社会变迁与法文化发展,从法律继受的宏观视野,可探寻半世纪以来改朝换代与法律体系的承转关系,并针对超前立法与法教、传统法律秩序与近代法律思潮的调和、继受过程中的法治认同与法律在地化、社会转型期有关伦常条款的存废等若干纠结的法文化问题进行思辨。
关键词:法律文化;晚清民国;法律继受;法治认同
7.经验研究可能提炼法理吗?
杨子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经验研究往往被认为无法跨越"事实/价值"的鸿沟,因而难以在法理范畴内作出贡献。但实际上,经验本身就是事实与价值的缠结。研究者能够以充分认识经验现象为前提,以主客要素互动中的"关联结点"为抓手,在梳理分析因果链条的基础上,通过"因果机制—事理—法理"的层层提炼,阐释经验内涵的价值,从"经验"中推出"理论"。只要通过新实践的重复检验,与既有理论进行争鸣并融入理论体系,新理论就能获得更大范围的解释力、规范性和正当性。此外,经验研究弥补了规范研究对中国经验把握不足的缺陷,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过程中表现出鲜明的比较优势,因此成为法理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进路。
关键词:休谟问题;二元缠结;关联;一般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8.“法理”:中国法学与法理学的理想图景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王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主题,"法理"已获得了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关注。研究"法理"不仅能勾勒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理想图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将"法理"确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能促进法理学知识体系的重大更新,而且能为论争不断的法理学定分止争,更能促进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引导法理学走向实践。但是,将"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理想图景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法理学界需要在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法理"的内涵与外延,探讨将"法理"从概念上升为研究范式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坚定"法理"自信,解除法理学的"身份焦虑";寻求"法理"的本土资源,树立"法理"中国观;在尊重"法理"自身规律的前提下,重视"法理"的方法论塑造;确立"法理"与"法理学"的实践立场,寻求"法理"发展的多种可能性。
关键词:法理;法理学;法学;理想图景
9.法理的功能及与其他评价标准的异同——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三
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在法理的功能上,清末的学者们分别从建构法学体系、评价法律学说、解释法律概念、探讨立法功过、阐述制度理由、言说人权保障、证成行为正当、作为任职标准、讨论审案得失、补充法律渊源十个方面,论说了法理的意义与作用。在结合法理与其他范畴而对制度、事实、行为进行分析方面,清末学界就法理标准与事实标准的分和合、法理评价与政治评价的同和异、法理与历史现象的常和变、法理尺度与道德尺度的宽和严等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既突出了法理评价的作用,也指出了法理评价的不足。清末学者们的法理言说虽然由于先天的限制而存在种种不足,但仍然是值得我们尊重和挖掘的宝贵传统法律文化。
关键词:清末变法;法理的功能;法理与其他评价标准
10.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法源地位、规范效果与法治调控
聂友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
摘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司法解释在内容上的同质性导致各界对其认识存在混淆。随着制度的发展完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逐渐从司法解释中分离,其概念由制定主体、发布文号、备案程序等因素间接确定。只有具备制度性权威的规范才是正式法源,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因缺乏制度化基础,仅可被作为具有一定事实性效力的非正式法源。按照事实性效力的不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可以被划分为强、中、弱三类,其与司法解释的规范效果冲突亦由此呈现出三种不同样态。作为正式法源的司法解释,层级较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更高,但某些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范效果却被认为强于司法解释,这造成了非正式法源对正式法源的侵蚀,引发了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矛盾。为此,可采类型化分流方案,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归属于效力层次不同的制度化法源载体,从而初步实现法治调控的要求。
关键词: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法律渊源;制度化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双月刊):1篇
1.体系思维及体系解释的四重境界
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体系思维及体系解释有四重境界。第一层次是规范选择的法律至上及解释方法的文义优先。这是维护法律权威、安全之必须。第二层次是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以探究法律的整体意义。法律解释需要尊重穷尽法律规范做到尽法达义。第三层次是明法达理,反对机械执法司法,尊重法律的目的、价值、道理、法理等。第四层次是持法达变,既尊重法律稳定性又应随社会发展变化及时跟进。法律至上文义优先是法律规范上下位阶以及解释方法位序关系;体系思维、尽法达义是平行规范之间的关系;明法达理、价值衡量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关系;持法达变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这是中国语境之下带有辩证色彩的体系思维及体系解释规则。
关键词:体系思维;体系解释;尽法达义;明法达理;持法达变
行政法学研究(双月刊):1篇
1.有限理性视角下法治评估的模式重构及逻辑遵循
万方亮,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法治评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法治评估主要围绕评估主体中立性和技术操作客观性而展开,即中立性的评估主体通过客观技术操作能够实现科学量化评估。然而,其忽视了一个重要分析场域,即理性的限度问题。因认知图式、心智构念、利益偏好、思维定式等多重因素的融贯性渗入,中立性评估主体运用客观性技术手段并不能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为拓展有限理性限度,可以经由横向重叠评估和纵向跟踪评估构建网状评估模式,且网状结构织就的愈细密,有限理性的构造性制约就愈易被削弱。同时,网状评估模式应坚持多元参与、问题检视以及实践调适的逻辑进路。
关键词:有限理性;法治评估;横向重叠评估;纵向跟踪评估;组织决策;认知图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3篇
1.所有法律适用都涉及法律解释吗?
王琳,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法律解释普遍性命题主张所有法律适用都涉及法律解释。根据对法律解释的不同界定,大体上可以区分出法律解释普遍性命题的三种版本,它们分别主张:作为消除法律文字疑义的法律解释/作为弥补规则与事实裂缝的法律解释/作为规则之个别化的法律解释,在所有法律适用活动中都存在。成功的法律解释普遍性命题应当同时满足正确性与重要性条件。只有第三种版本的普遍性命题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但仍需要从解释方式上对它做进一步补充,以获得更为完善的优化版本:在所有法律适用活动中,都涉及基于法治事业目的考量的法律规则个别化。优化后的法律解释普遍性命题不仅可以推进反思层面与一般层面上的法哲学认知,还可以对疑难案件相关理论的发展与实践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法律解释;普遍性;简易案件;法治;疑难案件
2.论司法解释的立法性质
聂友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混淆了"司法解释"与"司法中的解释"这组概念,学界对司法解释的本体论研究往往基于"司法解释属司法权"展开,提出了"司法解释立法化"的虚假命题。通过论证立法机关法律解释权本身的立法性与转授的合法性可知,司法解释的本质就是一种授权性质的立法,绝非司法权或"解释权"的行使结果。实践中,司法解释权的行使表现为不同于"法官造法"之"司法立法"模式,在行权方式、规范目的、解释内容、适用范围、制定程序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立法样态,构成了对司法解释立法性质的事实确证。在立法概念已被丰富为"立改废释"的新时代法治背景下,重述司法解释的立法性质,对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立法制度的加强与规范具有基础性意义。
关键词:司法解释;司法中的解释;立法;法律解释权;转授
3.《唐律疏议》中的“比附”探究
陈锐,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摘要:如果要推举最具中国特色的传统法律方法,首推"比附",因为它最能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比附的存在源远流长,到唐代才逐渐规范化。《唐律疏议》中存在大量比附:既有显性比附,又有隐性比附,还有隐显之间的比附,它们是重要的立法方法。隐性比附支撑起了法典的框架,显性比附与隐显之间的比附起到了添砖加瓦的作用。《唐律疏议》对汉代的比附进行了如下改造:将比附的对象由"故事"转变为律条;对"转相比况"弃之不用;对比附的依据(即"相似性")进行了明确限定;通过"以""准"等形式,将"法外之比"转变为"法内之比",从而使比附制度化、法典化。
关键词:比附;《唐律疏议》;隐性比附;显性比附;比附的制度化
环球法律评论(双月刊):1篇
1.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逻辑及其进路
林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命题,这对于传统法学理论是一个重大挑战。两者有机统一的理论基础、建构两者有机统一的逻辑框架和探寻两者有机统一的实施进路,都需要解释。从"法"和"规"、"国"和"党"、"治国"和"治党"、"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这四对语词入手,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基础在于制度意志统一性、党政权力统一性、法治原则统一性和治理体系统一性。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逻辑证成还需要借助依法执政的理念引入与逻辑补强,从而建构"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三位一体的理论框架。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具体进路包括在制度依据层面上党规和国法的衔接,在制度逻辑层面上依法执政的价值嵌入与规范构造,以及在制度实施层面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协同实践。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党的领导
清华法学(双月刊):1篇
1.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作用分析与规制引导
陈寒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新时代乡贤已经广泛参与乡村振兴实践,是当前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力量。应从德才兼备、情感纽带、建设乡村以及具备民主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层面界定新时代乡贤概念,以区别于传统乡贤、能人治村等村治形式。目前新乡贤来源广泛,类型多元。从各地实践来看,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乡贤理(参)事会模式、乡贤个体式参与乡村治理模式、乡贤与传统治理资源相结合模式以及乡贤研究会治理模式。新乡贤具有发展经济、促进自治、推进公益、解决纠纷、助力扶贫、德治教化、践行法治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诸如破坏民主、功能过宽或过窄、与村"两委"关系模糊、排斥村民参与村治、缺乏生活保障等消极作用。当前应从立法引导、政策配套、村规保障及多方监督等方面规制引导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
关键词:新乡贤;乡村治理;作用分析;规制引导
现代法学(双月刊):5篇
1.“制度之治”是法治的内在逻辑述要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本文全面和系统地回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历次党的重要文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提出的制度要求,详细地梳理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发展的政策脉络,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和定型的基本规律。在此基础上,本文从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所具有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角度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摄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了详尽的政策分析,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能够更好地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更加符合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制度特征。本文还第一次全面和系统地论述了"制度之治"与法治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了"制度之治"有利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能够更好地补充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存在的治理能力上的短板,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的治理优势,更好地实现法治的治理目标。
关键词:制度之治;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防疫
2.法官良知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展开
陆永棣,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特聘教授
摘要:从南京彭宇案到聊城辱母杀人案,从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到广州摘杨梅坠亡案,当下一系列影响性案件不断拷问着法院和法官应该如何对事关社会道德、善良风俗等个案,以符合常情常理、不与公众主流道德情感相悖的判决完成个案救济,最终实现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回应和引领,从而彰显司法价值。这类案件的处理由于法官把握失度从而成为影响性案件的原因尽管多样,但惮于错案追究制,回避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应有的"弘扬正义的良知"的追求,并以此为避责选择,降低抑或排除办案风险,无疑为重要方面。因此,应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错案追究制度,在建立一种遵循正当程序下的责任豁免制度的基础上,由法官"弘扬正义的良知"的要求,以善良之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准确把握立法本意,以主流道德价值回应社会公众期待;审慎驾驭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以法律的尺度实现道德的要求,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影响性案件;责任豁免;法官良知
3.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之审视
屈茂辉,湖南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知识图谱分析结果表明,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成果数量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但在近两年出现明显下降;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学术群体规模正在逐步缓慢扩大,但研究成果在研究主体间的分布呈较为集中趋势;研究成果所涉及学科领域具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且具体研究内容伴随热点问题获得短暂爆发之后开始呈退缩之势。在方法转型背景之下,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演变,受到研究方法在数据可得性、数据完整性以及数据客观性等方面所存在之优势与缺陷影响。研究人员自身应当在研究过程中通过丰富研究数据、规范研究方法之适用以及推动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等方式寻求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长远发展之道。
关键词:知识图谱;裁判文书;实证研究;内容分析法;数据处理
4.法学新古典主义:传统法哲学的创造性转化
屠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学新古典主义是一种对传统法哲学予以创造性转化的方法。它试图赋予古典法思想现代的分析的形式,促使其以新型且系统的表述,为今天的人们提供实践理据。作为对待古代精神的一种态度和对之处理的方法,法学新古典主义区别于历史社会学、法律思想史、新经学。相对于历史社会学将中国文化传统视为现代西方"异类"的态度,法学新古典主义力求展示文化、学术传统的内部多元性;相对于法律思想史将古典法思想视为博物馆珍品的态度,及其将思想还原于历史、社会、文化背景的方法,法学新古典主义重视古代作者思想的个体自洽性,以及其可能为当代人提供的实践理据;相对于新经学视文化学术经典为当然权威的态度,及其原旨主义的文本解释方法,法学新古典主义承认经典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但是古代的经典作者并不能凭借原有的制度或意识形态身份直接凌驾于任何当代对话者之上,他们所创造精神产品的价值仍然有待于根据其表面意思予以重新评价。
关键词:创造性转化;传统法哲学;历史社会学;法律思想史;新经学
5.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治理
郭春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相当多的便利,但也给个人信息、隐私和财产带来风险,并且给人的尊严带来被贬损的可能。在兼顾产业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持审慎态度。对该技术的应用带来的风险、其所涉的数据提供者、控制者、使用者和监管者等各方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进行衡量。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过公权力机关的推动和公民自我认知的提升形塑"数字理性"主体。其次,立足现有规范体系和现实,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架构进行柔韧化处理,建构合理的规范体系。最后,通过强化数据掌控者和监管者的责任、推动公众和专业人士的有效参与、建构兼容"知情同意"框架的制度体系等方式,形成基于责任和参与的多重治理机制。这些措施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路径,也是实现数字人权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人脸识别;个人信息;隐私;数字人权
政法论丛(双月刊):4篇
1.辅村助力:宗族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探析
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宗族包括房族、家族等,为一个血缘共同体、互助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规范共同体、观念共同体。就田野调查所知,当今贵州省锦屏县万风镇山坪村的各房族在承继和延续传统的基础上适应时代特点而不断发展,认真教育和管理族众、组织族众互助、支持村寨建设、传承民族文化、合理解决纠纷,较广泛的参与村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充分发挥其优势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房族参与乡村社会治理为一种辅助型治理。房族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具有明显的属人性。房族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效取决于房长等核心成员的综合能力、奉献精神和道德威望。需要在适当引导的基础上大力发挥房族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作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
关键词:宗族;房族;乡村社会治理
2.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理论考察、文化基础与制度构建
崔永东,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从理论考察、文化基础和制度构建三大方面研究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我国侨界和司法界面临的一项新的事业,它利用民间力量和侨界资源,发挥中华文化中基于"和为贵"理念而形成的"调解"传统的优势,寻觅"情、理、法"的最佳结合点,力争通过最少的社会成本来化解涉侨纠纷,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它将中国基于悠久传统而形成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成功延伸到海外,辐射到异域文化圈,不仅彰显了中华文化的魅力,凸显了中国人注重和谐的宽容精神,提升了中国的软实力,更反映了中国国家治理能力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法治文明的进步,向世界宣示了中国法治文明的人道性。
关键词:涉侨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考察;文化基础;制度构建
3.人工智能立法规范对象与规范策略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人工智能立法急需提上日程,而制定一部人工智能法,首先需要明确其规范对象与规范策略。人工智能科技基于自身专业科技和赋能科技的双重属性及其不同实现要求,其开发应用活动也相应形成了两个迥然不同领域。为此,人工智能立法调整对象也存在双重区划必要,并应依据两大领域基本功能、利益和风险预设的不同作出调整策略区分。其中,对于专业科技活动部分,鉴于人工智能科技具有战略竞争地位以及基础共性环节研发具有攻关复杂性,应在鼓励促进资源市场化配置同时,加大政府战略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于赋能科技活动部分,应该立足"人工智能+"框架下赋能与应用场景的叠加关系,注重赋能与应用场景之间的权衡,避免因引入赋能效率而导致被赋权场景的价值功能偏移异化或利益风险关系的严重失衡。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规范对象;专业科技活动;赋能科技活动;规范策略
4.司法说服力的文化机理
季金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司法说服力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在一定文化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权威形式。司法说服力源自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文化沟通,理性沟通是司法说服力的文化渊源;论证说理的文化意识有益于形成司法说服力,价值判断的文化理念有利于提升司法说服力,修辞论证的文化风格有利于增强司法说服力,判决说理是司法说服力的文化支撑;司法说服力建立在文化共识、文化认同和文化信仰的基础之上,价值认同是司法说服力的文化依归。
关键词:司法;说服力;文化;机理
政法论坛(双月刊):7篇
1.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法理及编撰方法
杨知文,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从法律适用的场景出发,裁判要点首先应被看作是法官从事法律解释形成的个案裁判规范。同时,裁判要点已然体现了最高法院的释法目标追求,是最高法院借助具体案例而整合出的表达司法规范的新形式。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点也是最高法院进行审判管理的载体,裁判要点具有多方面的审判管理作用,其定位于统一法院系统的审判活动,并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规范对象。依据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效果,可以从类型上划分出直接展示法律规范意思的裁判要点、具体释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裁判要点和补充续造法律规范内容的裁判要点,而法律解释中的文本阐释与事实剪裁正是裁判要点形成的两种基本路径。裁判要点的编撰和完善需要围绕案件中的法律争议展开,应尽可能地包容裁判理由的完整结构,不能忽视法官形成案件事实的规则,并有针对性地展现对法律解释具体方法的运用。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审判管理
2.结构如何影响司法实践?——以法院的立案实践为分析对象
马超,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博士后、清华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学界很少关注法院的组织结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通常被归结为程序及其制度的设计问题。借鉴组织学中的结构情境理论,以法院三十余年来的立案实践为分析对象可以看出,司法实践的效果与法院所采用的"结构—程序"组合存在重要关系,组织结构与程序制度之间的匹配或失配关系是组织结构影响司法实践的核心机制。组织结构所代表的是法院内部的权力划分安排,结构与程序的关系实则反映的是法院的权力安排与司法程序的配置相容问题。法院的组织结构之所以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根源在于中国司法特殊的权力实践方式。为实现诉权保障的司法价值,确保组织结构不成为其障碍,可行的解决之途或在于以程序吸纳结构,将结构纳入程序的价值关照之中。
关键词:组织结构;结构情境理论;匹配;立审分立;权力安排
3.自然律的理性选择理论释读——关于霍布斯《利维坦》的札记
陈择涵,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丁利,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可以描绘为著名的囚徒困境,其中合作结果并非纳什均衡。十九条自然律,在强调了合作实现取决于人们放弃某些行为权利以及缔结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其内容涵盖了作为互惠互利的交换正义与作为不偏不倚的分配正义两方面。而自然律的实施即合作成为人们的理性选择,通常需要一个外在的强制性的力量即主权者。这就是一个通过对自然律的认识和理性地运用走出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的建立"利维坦"的过程。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律;社会契约;理性选择理论
4.专制并不专属于东方——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研读札记
张辰龙,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最早用之为政治概念的亚里士多德那里,专制一词指称的是关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一种统治形式,而非有关统治者人数和权力归属的某种政体类型,所谓"专制政体"就是一个矛盾的修辞。专制统治同时也是统治者意图之外亚里士多德用以判别政体好坏的一个客观标准,希腊城邦中的所有政体之变态都是专制性的,专制主义并不仅仅限于东方。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专制;统治形式;政体类型
5.国家想象之镜:中国近代“女权”概念的另一面
翟晗,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以色列高等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晚近出现的二元社会性别视角,无法容纳中国近代"女权"概念的丰富面向。近代中国的思想场域中,早期思想家不仅描摹了女性走出私领域受教育而从事职业,同时更好教育了下一代,而且在抽象的法理层面将"女权"与"民权"观念交织。在这样的思想状况中,中国女性的能力、权利和地位与国家想象产生直接联系,承载了知识精英们对未来富强中国的期待。由此,近代中国思想场域中理想的女性形象成为了未来国家想象的镜像(reflection)。这种国家想象与女性形象互相定义的思想机制,不仅与西方女性主义将男性视为女性对立面的二元认知结构相异,而且迄今为止,依然影响着中国性别话语的深层认知结构。
关键词:女权概念;国家想象;女性赋权;性别分析
6.法律能强制执行道德吗?——乔治《使人成为有德之人》介评
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能否通过法律强制执行道德,在自由主义与法律道德主义者之间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辩。以德弗林为代表的传统法律道德主义以至善主义核心传统为理论基础,倡导国家对公民不道德行为的立法干预。自由主义者站在国家中立性的立场上,强调个人自治性的重要意义,以此对法律道德主义提出了诸多批评。乔治基于共同善构建了一种多元至善主义理论,这一理论兼顾了个人自治和价值多元,轻巧地避开了传统法律道德主义经常遭受的那些批评。它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又能为政府的立法干预提供严格的限制。
关键词:法律道德主义;道德立法;至善论;多元主义;政治自由主义
7.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研读札记
孟祥虎,内蒙古财经大学讲师
摘要:富勒在雷克斯造法失败的寓言中提出了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内在道德,并且进一步提出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命题,这是这一经典法哲学名著中为人耳熟能详的桥段。但是,道德如何才能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又应该如何面对道德命题则是书中语焉不详的问题。看似富勒以方法论的自然法路径将法律的合道德性命题转化为合法性命题,从而提出程序自然法的观念。其实,如果探究富勒将法律视为目的性事业的过程性法律观,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命题实际暗示了实现良好社会秩序的法律目的。
关键词:法律;内在道德;目的性;结合命题
政治与法律(月刊):1篇
1.论司法解释的权力空间——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的法解释学分析
聂友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
摘要:司法解释的权力空间未得明确界定,是造成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产生"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的根本原因。学界的相关研究,要么缺乏规范支撑,要么误用解释方法,未能切实回答"权力空间何以定界"的关键问题。通过对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的法解释学分析,可以在文义解释层面得出限制司法解释行权的实质条件,在体系解释层面得出司法解释授权相对于立法解释、法律的范围边界,它们的指向都是"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中的"立法"可进一步解释为作为司法解释对象的法律及其上位法,"目的、原则和原意"的内涵则显得客观性程度过低,基本取决于立法机关的主观判断,无法以法解释学方法充分阐明,留待立法解决更为适当。
关键词: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法解释学;立法法
中国法学(双月刊):5篇
1.论我国“特定区域”法治先行
王春业,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现了一些较为发达的"特定区域"。这些特定区域对法治建设有更高的需求,却遇到了诸多法律上的瓶颈,也由此影响了这些特定区域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特定区域经济的超前发展需要法治的先行作为支撑;同时,只有法治的先行才能促进特定区域经济的快速和高质量发展。要创新授权立法制度,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对特定区域所在地的省、市权力机关直接的精准立法授权方式,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突破或变通上位法,制定适合特定区域发展需要的地方立法。为实现特定区域的法治先行,必须对国家法治统一的含义作出新解读,法治统一并非机械地要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完全一致;必须对地方间的法治公平进行重新认识,法治公平并不是法治建设的平均主义。
关键词:特定区域 ;法治先行 ;授权立法
2.通过政策的司法治理
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司法政策是当代中国司法体制中一个特殊的制度设置,它以当下的政法体制、司法理念和社会现实为基础,具有时代和地域的合理性,是开展司法治理的重要途径与手段。司法政策通过连接法律与政治、国家中心任务与司法审判,在个案裁判中促进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方面,要正面认可司法政策的法治价值;另一方面,要防止司法政策泛化和滥用给司法带来的危害。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明确司法政策的定位,优化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政策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更好发挥其司法治理的独特功能。
关键词:司法政策;司法理念;司法治理
3.算法规制的谱系
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不断增长的算法风险引致了算法规制的兴起。算法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存在于目标失范、算法缺陷、信任危机、防御薄弱、监管与责任机制不足等方面。目前的算法规制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算法规制谱系的轮廓,但仍存在规制思维、规制对象、规制主体、规制工具及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诸多局限性。目前的算法规制谱系可以通过四个维度及不同维度间的各种联结关系进行刻画。在未来,应以人的主体性而非规制工具的效用为基础完善算法规制的谱系,以具备开放性、反思性和统合性的框架应对各种算法风险的挑战。
关键词:算法规制;算法风险;谱系
4.从基础司改到综配司改:“内卷化”效应纾解
杨力,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长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嘉华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推进,改革的持续复杂性逐步被认识。如果不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持续的治理成本投入所产生增益的速度将会逐步放缓乃至停滞,进而出现"内卷化"效应。为此,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改变了以前"修补式"的改革模式,推动新一轮"结构性"的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基础司改和综配司改两个阶段。全国范围内的基础司改已经完成,但在司法主体体系化建设、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管理运行机制、综合法律服务供应体系、智慧司法和司法行政等领域存在的短板,需要综配司改"锚定"并加以体系化应对和解决。同时,为了防止综配司改在更高水平上出现的"内卷化"效应,仍需不断深化推动"全局性"的政法改革,从更高层次上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政法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形成全方位、深层次的政法改革新格局。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综合配套改革;政法改革;内卷化
5.员额法官遴选机制改革实证研究:以A省为样板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截至2017年初,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重点任务的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实证研究揭示,A省法院构建了"笔试测评+素能考核+民主评议"三位一体的遴选机制,促进了法官遴选机制的革新,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民主性,基本实现了员额制改革所预设的目标。但与此同时,员额制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遴选政策的地方化、差别化;遴选指标指向不一致;民主测评方案的非充分性以及遴选程序头重脚轻等。对此,未来应进一步增强遴选政策的统一性、遴选标准的协调性以及遴选程序的科学性等。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员额法官;遴选机制
中国刑事法杂志(双月刊):无
中外法学(双月刊):3篇
1.疫情防控法律体系优化的逻辑及展开
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新冠疫情对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持续影响,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医学和技术的范围,对法律、制度、公共治理具有深远影响。疫情对国家法治体系,尤其是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现行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机制等都带来了重大而直接的挑战。运用法治手段和方式进行疫情防控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具有其内在逻辑,应当遵循这种逻辑,完善疫情防控法治化的现实路径及有效模式,完善我国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将疫情防控纳入制度化、法律化框架,这既有利于对疫情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键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国家治理体系;大健康理念;公共卫生法;应急管理机制
2.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及规制
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被广泛运用,但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和做法,因其不仅存在技术困境,也可能带来现实风险,包括冲击公正价值、影响公民权利、削弱审判权独占原则和与法官独立审判原则发生冲突等,需予规制。基于维护法的基本价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遵循司法裁判基本原理的立场,需妥善处理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工具理性"与人类福祉、开放理念与审慎态度、裁判方式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等四组关系。应当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定位和适用范围,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适度分离司法裁判工作与人工智能产业,调整法官考核评价机制,从而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规范运用。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司法裁判;风险;规制
3.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进路
石佑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可翔,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基本内涵可从价值导向、逻辑机理和实现模式三个维度解析。司法法治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支撑,其贯穿于优化司法环境的全过程,可以有效回应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时代诉求和践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旨。同时,营商环境建设的协调性、公私合作的广泛性、营商制度的创新性、权利救济的有效性、市场运行的高效性对持续完善司法,强化司法的整体性、公正性、同步性、权威性和智能化提出了新需求。回应这些需求,应遵循司法改革主线,通过完善司法联动模式、推进区域司法合作、坚守司法公正审判、构建司法能动机制以及加强智慧司法建设等路径,促进司法服务和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更大作为。
关键词:法治;营商环境;司法;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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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 邱夕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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